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72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3724號

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皓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通知債權讓與信函清晰版郵政回執正反面(送達債務
人之戳印期日不清晰)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