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76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763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顏大傑
債 務 人 李岳哲即魏燕琴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魏燕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玖仟陸佰柒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
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3763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顏大傑
債 務 人 李岳哲即魏燕琴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魏燕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玖仟陸佰柒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
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