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76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766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右昌儲蓄互助社

法定代理人 黃秀玲
債 務 人 林淑芬

陳恩慈

陳恩廣

陳景新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肆佰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
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