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77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377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林意惠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欣民即六年級小吃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蕭欣民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提出聲請狀所載附表二(利息及違約金)(漏未提出)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114年度司促字第1377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林意惠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欣民即六年級小吃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蕭欣民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提出聲請狀所載附表二(利息及違約金)(漏未提出)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