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蕭銘興
債 務 人 陳梅玲
陳錦芳
一、債務人陳梅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若對債務人陳梅玲之財產執行無效果,由債務人陳錦
芳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(年息) 1 79,984元 114年8月9日起至115年2月9日止 3.639% 114年8月9日起至115年2月9日止 左列利率之3.639%計算 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.609% 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5.609%計算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蕭銘興
債 務 人 陳梅玲
陳錦芳
一、債務人陳梅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若對債務人陳梅玲之財產執行無效果,由債務人陳錦
芳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(年息) 1 79,984元 114年8月9日起至115年2月9日止 3.639% 114年8月9日起至115年2月9日止 左列利率之3.639%計算 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.609% 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5.609%計算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