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81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819號
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代 理 人 楊予銣
債 務 人 鍾悅基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零柒拾伍元,及其中
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伍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
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加計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
,違約金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