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89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891號
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代 理 人 吳念芷
債 務 人 李懿凡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陸拾玖萬伍仟零貳拾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三點十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七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