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12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124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黃義雄
債 務 人 廖文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零壹佰貳拾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迄日 (民國) 利息 (年利率) 違約金起迄日 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,071,778元 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2% 自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(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) 2 118,342元 自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2% 自11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(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)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4124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黃義雄
債 務 人 廖文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零壹佰貳拾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迄日 (民國) 利息 (年利率) 違約金起迄日 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,071,778元 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2% 自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(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) 2 118,342元 自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2% 自11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(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)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