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13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133號
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
代 理 人 朱嘉萍
債 務 人 黃雅容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陸萬陸仟玖佰壹
拾肆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利息 (年利率)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1,166,914元 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2% 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;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%計算違約金。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