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13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13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王永欣即賴秋霞之繼承人


洪賴富妹即賴秋霞之繼承人
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秋霞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連
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零捌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
參萬零肆佰陸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