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19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4198號
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陳志翔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玖拾肆元,及其
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陳志翔 於108年03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(卡
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契約規
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
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
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
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陳志翔 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49930元,但於114
年06月13日後即未按期給付,加計利息、違約金及預借現金
手續費等,共計新臺幣53894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無
力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鑒
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