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20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14204號
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

債 務 人 洪文傑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陸萬壹仟玖佰貳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洪文傑於民國90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
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84年10月起
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05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759
9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2626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
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
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
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
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
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
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
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㈡分期借款手
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㈢年費:依各信
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
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㈤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
;㈥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
簽單每張100元;㈦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
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
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 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63295元 洪文傑 自民國95年0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00%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