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10057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0577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債 務 人 薛淑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100577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天二科技股份
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;惟查,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高雄市
前鎮區,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
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
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
114年度司執字第100577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債 務 人 薛淑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100577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天二科技股份
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;惟查,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高雄市
前鎮區,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
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
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