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2128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1287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26
、27樓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黃新怡
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33
號2樓
債 務 人 許惠晴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5樓之1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,惟本件應執行行
為地在彰化縣彰化市,此有債務人兆豐銀行南彰化分行存摺
封面影本附卷可參(勞保已退保,不予執行)。依上開規定,
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114年度司執字第21287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26
、27樓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黃新怡
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33
號2樓
債 務 人 許惠晴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5樓之1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,惟本件應執行行
為地在彰化縣彰化市,此有債務人兆豐銀行南彰化分行存摺
封面影本附卷可參(勞保已退保,不予執行)。依上開規定,
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