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司執字第2379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3798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代 理 人 許寀稘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債 務 人 林國雄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○路0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黃麗燕 住臺東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00○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,惟依其聲請狀所
載,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屏東縣屏東市(債務人黃麗燕屏東
崇蘭郵局存款。另債務人2人均無勞保)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
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
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114年度司執字第23798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代 理 人 許寀稘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債 務 人 林國雄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○路0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黃麗燕 住臺東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00○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,惟依其聲請狀所
載,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屏東縣屏東市(債務人黃麗燕屏東
崇蘭郵局存款。另債務人2人均無勞保)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
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
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