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2524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524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8樓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李承璋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7樓
電話:00-0000-0000-000
債 務 人 鄭梅玲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巷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及存款債權,經查
,債務人並未投保,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
卷可稽;另郵局存款部分,債務人在第三人竹山郵局有存款
債權,該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南投縣竹山鎮,此有中華
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。依上開規
定,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114年度司執字第2524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8樓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李承璋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7樓
電話:00-0000-0000-000
債 務 人 鄭梅玲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巷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及存款債權,經查
,債務人並未投保,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
卷可稽;另郵局存款部分,債務人在第三人竹山郵局有存款
債權,該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南投縣竹山鎮,此有中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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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,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