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司執字第2949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9492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號9樓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楊家瀧
住同上
債 務 人 潘證超即潘信瑋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潘證超即潘信瑋所有對於第三人
永昇土木包工業之薪資債權;惟查,債務人業經自該公司辦
理退保離職,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薪資表在卷可憑;另
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公司發分公司、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發分公司及彰
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官司大發分公司,渠等公司設立登記之
所在地均在高雄市大寮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高雄
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
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114年度司執字第29492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號9樓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楊家瀧
住同上
債 務 人 潘證超即潘信瑋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潘證超即潘信瑋所有對於第三人
永昇土木包工業之薪資債權;惟查,債務人業經自該公司辦
理退保離職,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薪資表在卷可憑;另
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公司發分公司、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發分公司及彰
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官司大發分公司,渠等公司設立登記之
所在地均在高雄市大寮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高雄
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
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