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2970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9705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黃家洋
債 務 人 李全成即李泓緯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維鷹特勤保全股
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,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
於桃園市桃園區,此有債務人勞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
是本件核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前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