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3347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3473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 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住同上號及117號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曾郁珊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弄00號
            6樓              
債 務 人 廖旗成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 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強制執行由應執行
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
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並聲請執行
債務人對第三人永康二王郵局之存款債權,因債權人已具體
指明執行之標的物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本件
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而上開第三人係設於臺南市
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
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