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4190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1908號
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26樓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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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 住同上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陳柏翰  
           住同上              
債 務 人 黃志強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 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強制執行由應執行
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
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後執行
,經查,債務人之投保單位係址於高雄市苓雅區,此有債務
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在卷可稽,是本件於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
的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
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
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