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5428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428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住同上
代 理 人 鄢駿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
電話:00-0000000-000
債 務 人 林和麒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林悉明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2樓之13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鍾翠櫻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2樓之13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和麒對於第三人森和造厝有限
公司及債務人林悉明對於第三人日商富地滋股份有限公司台
灣分公司之薪資債權,並聲明查詢債務人林和麒、林悉明、
鍾翠櫻三人之勞保投保資料;經查,債務人林和麒已自第三
人森和造厝有限公司辦理退保,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
料查詢表在卷可稽,債務人三人均已無薪資債權可供執行,
惟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聲請執行債務人林悉明對於第三人日
商富地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薪資債權,依其聲請狀
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中和區。依上開規定,
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114年度司執字第5428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住同上
代 理 人 鄢駿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
電話:00-0000000-000
債 務 人 林和麒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林悉明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2樓之13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鍾翠櫻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2樓之13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和麒對於第三人森和造厝有限
公司及債務人林悉明對於第三人日商富地滋股份有限公司台
灣分公司之薪資債權,並聲明查詢債務人林和麒、林悉明、
鍾翠櫻三人之勞保投保資料;經查,債務人林和麒已自第三
人森和造厝有限公司辦理退保,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
料查詢表在卷可稽,債務人三人均已無薪資債權可供執行,
惟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聲請執行債務人林悉明對於第三人日
商富地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薪資債權,依其聲請狀
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中和區。依上開規定,
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