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5682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6828號
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債 務 人 黃美惠即林黃美惠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而上
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
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高雄桂林郵局之存
款債權,故本件應由該第三人所在地高雄市小港區之法院即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
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1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