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5718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7183號
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



債 務 人 楊瑞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持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86號支付命令暨確
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,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。惟該支
付命令就債務人楊瑞麟部分因逾期3個月不能送達,依法已
經失效,此有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所載在卷可稽,是本件
基於形式審查,上開支付命令之送達為既為不合法,則該支
付命令尚不生執行力,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備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