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6204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2043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代 理 人 林雅玲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長珺即楊秀蓮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
人能力。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,其欠缺既屬
無從補正,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,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準用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8月4日具狀聲請對債務人楊
長珺即楊秀蓮強制執行,惟債務人已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10
年5月12日死亡,有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
稽。是債權人聲請對已死亡、不具備執行當事人能力之債務
人強制執行,其聲請為不合法,且此項不合法情形無從補正
。準此,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意旨,自應駁回債權人強
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6 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林奕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