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4年度司執字第7077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0776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及1
17號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鄭雅如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弄00號
債 務 人 劉金濱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並執
行,即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情事
,惟本院依職權查調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資料,債務人之戶籍
地址係設於臺南市歸仁區,本院無管轄權,應由臺灣臺南地
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114年度司執字第70776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及1
17號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鄭雅如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弄00號
債 務 人 劉金濱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並執
行,即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情事
,惟本院依職權查調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資料,債務人之戶籍
地址係設於臺南市歸仁區,本院無管轄權,應由臺灣臺南地
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