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7147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1477號
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

債 務 人 高惠政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71477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保險、薪資及郵局
存款債權,俾利執行;惟查,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保險及郵
局存款查無所得,而其對於第三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有
薪資債權;惟查,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臺北市中山區,有
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
戶資料、保險公會函查詢表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
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
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
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