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114年度司執字第7409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409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王怡晴即王怡晶



債 務 人 王雅祺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  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規
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項
規定即明。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,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請
執行,應提出本票原本,始屬提出得為執行之證明文件。又
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
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
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
規定亦明。
二、債權人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318號本票裁定
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,惟未提出本票原本,經本院於
民國114年9月19日命其於文到後7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114
年9月23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
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