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8114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1146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代 理 人 蘇秋慧
債 務 人 李至正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81146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。
二、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裕融企業股份
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;惟查,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臺北市
大安區,有債權人提出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,揆諸上
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