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9884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8841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代 理 人 陳真蓉
債 務 人 蘇仁傑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蘇仁傑對於第三人中和郵局之存
款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
中和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
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
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