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1年度朴交簡字第347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朴交簡字第347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官義成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1
年度速偵字第108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官義成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
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,有期
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
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
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應適用之法條:
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1項、第2
項。
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42條第3
項。
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。
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
訴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4  日
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盈螢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
繕本)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4  日
書記官 陳孟瑜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