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致重傷害等112年度交易字第293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交易字第293號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林數英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5
97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繼續審判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、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
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,法院應繼續審判,當事人亦得聲請法
院繼續審判,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劉林數英前因心神喪失不能到庭之情形,經
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
定停止審判。惟被告劉林數英被訴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
過失傷害罪嫌,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;茲因
告訴人廖國宏已於113年8月7日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
告訴狀1份在卷可查,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
之規定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是被
告劉林數英已無到庭之必要,本件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,
爰裁定繼續審判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9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李珈慧
112年度交易字第293號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林數英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5
97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繼續審判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、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
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,法院應繼續審判,當事人亦得聲請法
院繼續審判,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劉林數英前因心神喪失不能到庭之情形,經
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
定停止審判。惟被告劉林數英被訴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
過失傷害罪嫌,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;茲因
告訴人廖國宏已於113年8月7日具狀撤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
告訴狀1份在卷可查,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
之規定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是被
告劉林數英已無到庭之必要,本件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,
爰裁定繼續審判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9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李珈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