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2年度嘉交簡字第39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嘉交簡字第39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蘇鈞皓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速偵字第6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蘇鈞皓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
交通工具,累犯,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
元折算壹日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如附件
)之記載。
二、核被告蘇鈞皓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
罪。被告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
以107年度投交簡字第5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,於
民國108年4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,復因酒後駕車之公共
危險案件,經本院以110年度嘉交簡字第501號判決判處有期
徒刑3月確定,於111年10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,有檢察
官出證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考,其受徒刑執行完畢
後,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。
又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,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,係指
構成累犯者,不分情節,一律加重最低本刑,於不符合刑法
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,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
應負擔罪責之個案,不符罪刑相當原則、比例原則。於此範
圍內,在修正累犯規定前,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
形,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;依此,該解釋
係指個案量處最低法定刑,又無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規定之
情形,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(最高法
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、108年度台上字第3526號、108年
度台上字第3123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查本案被告並無個案情
節應量處最低法定刑,否則若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,則有
違罪刑相當原則,又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
情形,是被告本案所犯之罪,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
,加重其刑。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依卷證審酌被告於
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、家境困難、以水電工為業;兼衡被告
呼氣之酒精濃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
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
454條第2項(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,僅記載程序法條),逕
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
(應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吳心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1   日
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敏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1   日
書記官 張子涵
壹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刑法第185條之3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
刑,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
   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
   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
   駛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二
百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
刑,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
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,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
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百萬元以
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
二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貳、附件(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):
一、犯罪事實:
  蘇鈞皓前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南投地方
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,於民國108年4月1日易科罰金執
行完畢;復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嘉義地
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,於111年10月11日易科罰金執
行完畢。詎猶不知悔改,於112年1月14日2時起至同日2時20
分止,在嘉義市○區○○路00號「○○酒吧」飲用啤酒後,已達
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,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
,飲畢後旋即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
上路。嗣於同日2時30分許,其行經嘉義市西區興達路時,
因行車不穩忽快忽慢,為警在嘉義市西區興達路與北興街口
予以攔查,並對蘇鈞皓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,於同日2時4
7分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37毫克。
二、證據:
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蘇鈞皓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,
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
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、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領回授權委託書
、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車籍資料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
附卷可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