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2年度嘉交簡字第9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嘉交簡字第9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鄭玉鳳

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1
年度偵字第1061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鄭玉鳳犯過失傷害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如附件)犯罪事實欄第2行之
「民雄鄉」更正為「溪口鄉」,證據欄補充「被告鄭玉鳳於
本院調查時之自白、告訴人陳○於本院調查時之指訴、本院
勘驗筆錄1份」外,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
決處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論罪科刑
㈠核被告鄭玉鳳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。
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致告訴人陳○、劉○雲受傷,係一行為觸犯
數罪名,為想像競合犯,應從一重論處過失傷害罪。
㈢被告於事故發生後,因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
事人姓名,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,被告在場,並當場承認為
肇事人,業據其於本院調查時供述在卷,並有道路交通事故
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,是其對於未發覺之犯
罪自首而接受裁判,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。
㈣爰審酌被告為本件車禍肇事原因,應負全部過失之違反注意
義務程度,告訴人陳○、劉○雲所受之傷害,及犯後坦承犯行
,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,暨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,
以打零工為業,與先生同住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
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454條第2項,刑法第284條
前段、第55條、第62條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
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(須附繕本),向本院提出上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吳心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30  日
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卓春慧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
繕本)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
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
為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李佳惠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刑法第284條: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
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
附件:
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1年度偵字第10613號
被   告 鄭玉鳳                  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
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鄭玉鳳於民國111年3月26日5時55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-00
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嘉義縣民雄鄉溪民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
,行經上開路段與成功路交岔路口時,原應注意車輛行駛至
交岔路口,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,且依當時天候晴
、晨光、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、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之情形
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仍疏未注意,貿然闖越紅燈,適
有陳○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搭載其女劉○雲(
94年生,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,沿成功路由東往西方向駛至
,見狀煞避不及,2車因而發生碰撞,致陳○受有頭部外傷、
左背挫傷之傷害;劉○雲受有頭部外傷併臉部擦傷、頸部扭
傷之傷害。
二、案經陳○告訴偵辦。 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鄭玉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,
核與告訴人陳○於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,並有佛教慈濟醫
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
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、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及截圖
畫面、現場及車損照片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,被告犯嫌堪予
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被告
以一過失行為對告訴人陳○、被害人劉○雲造成傷害,為想像
競合犯,請論以一罪。又被告於警員到場處理時,表明自己
為肇事人而接受調查裁判等情,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
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足憑,已合於自首之
規定,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 致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檢察官 吳心嵐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 1  月  5  日
書記官 鍾幸美
附錄所犯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
罰金;致重傷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
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