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2年度朴交簡字第304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朴交簡字第304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文義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速偵字第93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黃文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
五毫克以上,累犯,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如附件)
之記載。
二、核被告黃文義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
罪。
三、被告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,有刑案資
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,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
以上之罪,為累犯,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,
衡酌被告於上開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,又再犯本件,可
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,是認本案依累犯規定對被告加重其
刑,並無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自由因此遭
受過苛之侵害情事,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

四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於不能正常操控車輛之
情形,而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時,仍駕車上路,不顧政府
大力宣導不得酒後駕車,漠視用路大眾之生命、身體及財產
之安全,枉顧大眾交通安全,並衡酌其坦承犯行,暨其自陳
智識程度、職業、經濟狀況,本件酒精濃度等一切情狀,量
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(依判決精
簡原則,僅記載程序法),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六、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
(應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8  日
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
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書記官 葉芳如
附錄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
分之0.05以上。
附件:
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2年度速偵字第933號
  被   告 黃文義 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
    犯罪事實
一、黃文義前於民國108年間,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嘉義地
方法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
,於108年9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。詎猶不知警惕,於11
2年9月9日上午7時許,在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0號住處飲用
米酒1杯後,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
者,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仍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
標準之情形下,仍於同日下午1時10分許,騎乘電動自行車
自上址出發。嗣於同日下午1時14分許,行經嘉義縣○○鄉○○
村○○000號前時,因行車不穩,為警攔檢盤查,發現黃文義
散發濃厚酒味,疑有飲酒,遂當場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
試,於同日下午1時29分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4
6毫克,而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黃文義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
不諱,並有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六腳聯合所酒精測定紀錄
表、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
格證書影本、交通違規酒後駕車飲酒結束15分鐘以上或提供
礦泉水給受測者漱口確認單及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
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。足徵被告之自白與
事實相符,其犯嫌洵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
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。參
照司法院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,審酌被告漠視法禁,於短
期內迭次故意犯案,對於公共危險案件有特別之惡性,且刑
罰反應力薄弱,兼衡個別預防及社會防衛之目的與需求等情
,適用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,尚不至於會發生超過其相應
負擔之罪責,而違反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,核有加重
其最低本刑之必要,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黃天儀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李芷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