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155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155號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几華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2
78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几華於民國112年9月11日13時18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沿嘉義市興業西路
175巷由南往北行駛,行經該路與吳鳳南路72巷之無號誌交
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,應減速慢行,
作隨時停車之準備,竟疏未注意,未確實減速慢行,便貿然
穿越該路口。適有告訴人林金墩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
通重型機車,沿吳鳳南路72巷由東往西駛至該路口,其行向
路面則劃設「停」字標字,然告訴人亦未依規定暫停讓幹道
車先行,貿然穿越該路口。造成兩車在上開路口處發生碰撞
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,並受有左側第三至第六肋骨骨折之傷
害。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
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言
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
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犯
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
,該罪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
立,嗣並具狀撤回告訴,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
狀各1份在卷可稽,參照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諭
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提起公訴,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
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
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蕭佩宜
113年度交易字第155號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几華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2
78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几華於民國112年9月11日13時18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,沿嘉義市興業西路
175巷由南往北行駛,行經該路與吳鳳南路72巷之無號誌交
岔路口時,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,應減速慢行,
作隨時停車之準備,竟疏未注意,未確實減速慢行,便貿然
穿越該路口。適有告訴人林金墩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
通重型機車,沿吳鳳南路72巷由東往西駛至該路口,其行向
路面則劃設「停」字標字,然告訴人亦未依規定暫停讓幹道
車先行,貿然穿越該路口。造成兩車在上開路口處發生碰撞
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,並受有左側第三至第六肋骨骨折之傷
害。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
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言
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
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犯
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
,該罪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
立,嗣並具狀撤回告訴,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
狀各1份在卷可稽,參照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諭
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提起公訴,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
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
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蕭佩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