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196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196號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羅建倫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偵字
第23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羅建倫於民國112年11月1日10時12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號營業大貨車,沿嘉義縣水上鄉省道
台1線由西往東行駛,途經該路與台82線快速道路橋下左轉
北上時,本應注意避免車內所載沙拉油外漏地面,以免其他
車輛行經時打滑失控發生車禍,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
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而讓車內所載沙拉油外漏地面,適王○○
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(起訴書未將車牌號碼完整載明,
逕予更正)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行駛,於同日10時29分許經
過上開路段,因路面充滿油漬而失控滑倒落地,致王○○受有
右手肘及雙膝多處擦傷等傷害,經王○○提起告訴。因認被告
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公訴意旨原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
傷害罪嫌,而該等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
乃論。茲據告訴人王○○於本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
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41頁),
揆諸前揭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提起公訴,檢察官徐鈺婷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
法 官 余珈瑢
法 官 林昱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
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
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張子涵
113年度交易字第196號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羅建倫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偵字
第23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羅建倫於民國112年11月1日10時12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號營業大貨車,沿嘉義縣水上鄉省道
台1線由西往東行駛,途經該路與台82線快速道路橋下左轉
北上時,本應注意避免車內所載沙拉油外漏地面,以免其他
車輛行經時打滑失控發生車禍,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
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而讓車內所載沙拉油外漏地面,適王○○
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(起訴書未將車牌號碼完整載明,
逕予更正)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行駛,於同日10時29分許經
過上開路段,因路面充滿油漬而失控滑倒落地,致王○○受有
右手肘及雙膝多處擦傷等傷害,經王○○提起告訴。因認被告
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言詞
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
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公訴意旨原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
傷害罪嫌,而該等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
乃論。茲據告訴人王○○於本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
回告訴,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41頁),
揆諸前揭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提起公訴,檢察官徐鈺婷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
法 官 余珈瑢
法 官 林昱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
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
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張子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