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218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218號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永昆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偵字
第33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永昆於民國於112年08月30日9時許,
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車,沿嘉義縣鹿草鄉鹿環東
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經嘉義縣鹿草鄉鹿環東路與安和街
口時,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,轉彎車應讓直
行車先行,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讓直
行車先行即貿然左轉,適有告訴人蔡明霖駕駛車牌號碼000-
0000號自小客車亦沿鹿環東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上開
交岔路口時,為閃避被告駕駛之車輛,旋即右轉閃避,失控
撞擊安和街7號民宅處花圃及停放在該處之自小客車,告訴
人因而受有頭部鈍傷、右側腕部挫傷、肢體多處擦傷之傷害
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
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
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經本院核係觸犯刑法
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
告訴乃論。茲經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
回告訴,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(交易卷第19頁)可稽
,揆之首開說明,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不經言詞辯論
為之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
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
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怡辰
113年度交易字第218號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永昆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調偵字
第33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永昆於民國於112年08月30日9時許,
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車,沿嘉義縣鹿草鄉鹿環東
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行經嘉義縣鹿草鄉鹿環東路與安和街
口時,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,轉彎車應讓直
行車先行,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讓直
行車先行即貿然左轉,適有告訴人蔡明霖駕駛車牌號碼000-
0000號自小客車亦沿鹿環東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上開
交岔路口時,為閃避被告駕駛之車輛,旋即右轉閃避,失控
撞擊安和街7號民宅處花圃及停放在該處之自小客車,告訴
人因而受有頭部鈍傷、右側腕部挫傷、肢體多處擦傷之傷害
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
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
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經本院核係觸犯刑法
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
告訴乃論。茲經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
回告訴,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(交易卷第19頁)可稽
,揆之首開說明,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不經言詞辯論
為之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
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
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怡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