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330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330號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江斌
上列被告等人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
字第502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江斌於民國113年1月11日17時55分許,
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嘉義市西區北港路
外側快車道西向東方向行駛,行經北港路1463之5號前,原
應注意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時,應讓直行車輛先行,且
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天
候晴、夜間有照明、路面乾燥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
等外在情況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
往右偏行進入右轉車道,自後方追撞前方由告訴人諸葛潭所
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致告訴人受有左手
肘與左手指麻、上背痛、上背部肌肉拉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
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23
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罪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
訴乃論。惟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具狀撤回告訴,此
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,依前開法條之規定,爰不
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君偵查起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
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
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
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振臺
113年度交易字第330號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江斌
上列被告等人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
字第502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江斌於民國113年1月11日17時55分許,
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嘉義市西區北港路
外側快車道西向東方向行駛,行經北港路1463之5號前,原
應注意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時,應讓直行車輛先行,且
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天
候晴、夜間有照明、路面乾燥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
等外在情況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
往右偏行進入右轉車道,自後方追撞前方由告訴人諸葛潭所
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致告訴人受有左手
肘與左手指麻、上背痛、上背部肌肉拉傷之傷害。因認被告
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
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23
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罪,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
訴乃論。惟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具狀撤回告訴,此
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,依前開法條之規定,爰不
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君偵查起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
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
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
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振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