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交易字第380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交易字第380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盧慧欣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
度調偵字第366號),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嘉交
簡字第463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盧慧欣於民國112年9月12
日11時21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
嘉義縣新港鄉宮前村村里道路由南往北行駛,途經該路路口
時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
當時天侯晴、視距良好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
車前狀況,貿然直行,不慎從後擦撞同向前方停等車輛通過
之由告訴人林瑾楷所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
,致告訴人因而受有背部和左側膝部挫傷併瘀青等傷害。因
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
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言
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
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認
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依同法第287條
前段規定,該罪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審理
中調解成立,嗣並具狀撤回告訴,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
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(本院嘉交簡卷第25-29頁),參
照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
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
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蕭佩宜
113年度交易字第380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盧慧欣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
度調偵字第366號),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嘉交
簡字第463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盧慧欣於民國112年9月12
日11時21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
嘉義縣新港鄉宮前村村里道路由南往北行駛,途經該路路口
時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
當時天侯晴、視距良好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
車前狀況,貿然直行,不慎從後擦撞同向前方停等車輛通過
之由告訴人林瑾楷所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
,致告訴人因而受有背部和左側膝部挫傷併瘀青等傷害。因
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
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言
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
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認
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依同法第287條
前段規定,該罪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審理
中調解成立,嗣並具狀撤回告訴,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
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(本院嘉交簡卷第25-29頁),參
照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
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
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
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蕭佩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