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113年度交訴字第45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交訴字第45號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盈宏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333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陳盈宏被訴肇事逃逸部分,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
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其
中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,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此部分
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18 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
法 官 盧伯璋
法 官 孫偲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18  日
書記官 李珈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