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
原 告 洪香玲
被 告 廖展昇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298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事
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因原告撤回告訴而經本院於民
國113年7月30日以113年度交易字第298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
案,而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
,故應駁回原告之訴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
請,亦失所附麗,亦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原告尚得另行具狀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庭提起
民事訴訟,併此敘明。    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0 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
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
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王美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