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3年度嘉交簡字第512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嘉交簡字第512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CHAMNAN ARNON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速偵字第62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CHAMNAN ARNON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證據補充「現場處理調查表」、「
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查詢資料」、「內政部移民署受理治
安機關特殊案件請求協查資料申請書」及「臺灣高等法院被
告前案紀錄表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:
㈠核被告CHAMNAN ARNON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
交通工具罪。
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現今酒駕對交通用路人之危
害甚大,業經媒體大肆播送,且政府宣傳酒後不駕車不遺餘
力,已為社會大眾所周知,被告亦應明知,竟仍執意投機於
酒後騎乘車輛上路,顯罔顧公眾之交通安全及其他用路人之
生命、身體法益,忽視其可能造成之危險性,復測得被告吐
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59毫克,被告行為實屬不該;
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及前無犯罪之刑事前案紀錄,有臺灣高
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,暨衡被告於警詢所述之教育程
度、職業、家庭經濟狀況(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,見警卷
第1頁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併諭知易科罰
金之折算標準。
㈢末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,得於刑之執行完畢
或赦免後,驅逐出境,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。故外國人犯罪
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,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
要,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,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
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,以為判斷(最高法院10
0年度台上字第5325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經查,被告係泰國
籍人士,經合法申請來臺而在凱揚五金股份有限公司工作,
迄今仍在合法居留效期內,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查詢資
料在卷可稽。被告雖因本案犯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
惟並未造成具體交通事故,或傷及行駛於往來道路之公眾,
犯罪情狀尚非嚴重,參酌被告之前未曾有任何犯罪科刑紀錄
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,可見被告應無
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疑慮。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、性質
及被告之素行、生活狀況等節,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
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,併此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
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
(應附繕本)。
五、本件檢察官邱亦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8  日
嘉義簡易庭法 官 陳威憲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
繕本)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8  日
書記官 李振臺
附錄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 
附件:
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3年度速偵字第623號
  被   告 CHAMNAN ARNON 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
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CHAMNAN ARNON(泰國籍,下稱其中文名:阿隆)於民國113
年6月10日12時至同日14時許,在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○街0○0
號飲用啤酒後,明知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,竟
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,自上址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。
嗣於同日17時許,途經嘉義縣○○鄉○○00○0號前為警攔查,並
對阿隆施予吐氣酒精濃度測試,於同日17時22許,測得吐氣
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59毫克(MG/L)。
二、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阿隆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,
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、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
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查獲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佐,被告犯
嫌足以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
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14  日
   檢察官 邱 亦 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