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3年度嘉交簡字第577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嘉交簡字第577號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聰健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
370號),而被告自白犯罪(113年度交訴字第26號),本院認宜
以簡易判決處刑,並判決如下:
主 文
李聰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,致人受傷而逃逸,處有
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緩刑貳年

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補充證據「被告李聰健於本院準備
程序中自白」外,餘均引用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
法條一之記載(詳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:
(一)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
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。
(二)爰審酌被告騎車時疏未注意,致與告訴人林易婕發生本案車
禍事故,竟未經告訴人同意,亦未採取必要措施即逕自離去
,使告訴人傷勢加重之風險升高,危及他人身體安全及公共
交通秩序之保障,並增加告訴人追究責任之困難,所為誠屬
不該;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,且與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
時達成調解,並依調解條件給付完畢,告訴人並已撤回過失
傷害之告訴等節,有調解筆錄(易字卷第41-43頁)、刑事
撤回告訴狀(易字卷第45頁)、本院民國113年7月18日電話
記錄查詢表(易字卷第53頁)在卷可參,考量本案犯罪情節
、所生損害,兼衡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、職業、家庭狀況(
易字卷第37頁)、肇逃後告訴人所受危害等一切情狀,量處
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(三)緩刑之諭知:
 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有臺灣高
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,本院考量被告係因一
時失慮,致罹刑章,經此偵、審程序,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
虞,酌以告訴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量刑意見(見上開電話
記錄查詢表)等情,認前開所宣告之刑,以暫不執行為適當
,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,以啟自
新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0條
第1項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
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提起公訴,檢察官徐鈺婷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0 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
繕本)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
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
為準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陳怡辰
附錄法條:
《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》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,致人傷害而逃逸者,處6月以
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,處1年以上7年
以下有期徒刑。

【附件】: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370號起
訴書。
 犯罪事實
一、李聰健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中午11時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
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嘉義市西區友忠路由北往南方向行
駛。惟於同日中午11時55分許,其騎車行經友忠路與世賢路
2段之交岔路口處時,其明知車輛行駛時,駕駛人應依燈號
、號誌、標線行駛,而當時天氣晴、日間自然光線、路面乾
燥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然
其竟未疏注意,先闖越紅燈號誌右轉駛入世賢路上慢車道處
之行人穿越道後,無端短暫橫向停留在該行人穿越道旁,復
又再逆向迴轉行駛。適林易婕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
重型機車,沿世賢路2段之慢車道由東往西方向亦駛至同一
交岔路口,見狀後為閃避李聰健所騎機車而不慎自摔倒地,
並受有⑴左手、左膝、左胸鈍挫傷、⑵左膝撕裂傷共4公分、
左踝撕裂傷1公分、⑶左上肢、左下肢2度燒燙傷4%TBSA。詎
李聰健明知騎車肇事致林易婕受有傷害,然其竟為儘速處理
私事,不僅未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,復未向警察機關報
告,隨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,騎車離開肇事現場而逃逸。
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後,始為警調閱錄影監視器畫面而循線
查獲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
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聰健於偵查之供述。 ⑴被告確騎乘機車於上開時、地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。 ⑵被告確未留下任何個人資料予告訴人林易婕即離開現場之事實。 2 證人即告訴人林易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。 全部犯罪事實。 3 證人戴文鄉於警詢中之證述。 全部犯罪事實。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(一)(二)各1份、交通事故現場照片24張、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碟1片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。 全部犯罪事實。 5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病歷號碼: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1份。 告訴人確因上開交通事故而受有傷害之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