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3年度嘉交簡字第680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嘉交簡字第680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政豔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速偵字第84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劉政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
五毫克以上,累犯,處有期徒刑4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,有
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
。
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犯罪事實:劉政豔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晚間8時許至同年月1
6日凌晨0時許,在嘉義縣大埔鄉永樂村住處飲用米酒後,明
知已達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,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
犯意,於113年8月16日上午6時許,自上址駕駛車牌號碼Y6-
0675號自用小客車上路。於同日上午7時50分許,途經嘉義
市西區垂楊路與國華街口時,因違規停車在斑馬線上,為警
盤查。於同日上午7時55分許,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
.26毫克(MG/L),因而查悉上情。
二、證據名稱:被告劉政豔於警詢、偵查中之自白、酒精測定紀
錄表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
、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車籍資料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。
三、應適用之法條: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1
項,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、第47條第1項、第41
條第1項前段、第42條第3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
項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
應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郁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李玫娜
附錄論罪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113年度嘉交簡字第680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政豔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速偵字第84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劉政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
五毫克以上,累犯,處有期徒刑4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,有
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
。
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犯罪事實:劉政豔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晚間8時許至同年月1
6日凌晨0時許,在嘉義縣大埔鄉永樂村住處飲用米酒後,明
知已達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,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
犯意,於113年8月16日上午6時許,自上址駕駛車牌號碼Y6-
0675號自用小客車上路。於同日上午7時50分許,途經嘉義
市西區垂楊路與國華街口時,因違規停車在斑馬線上,為警
盤查。於同日上午7時55分許,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
.26毫克(MG/L),因而查悉上情。
二、證據名稱:被告劉政豔於警詢、偵查中之自白、酒精測定紀
錄表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
、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車籍資料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。
三、應適用之法條: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1
項,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、第47條第1項、第41
條第1項前段、第42條第3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
項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
應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郁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李玫娜
附錄論罪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