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3年度嘉簡字第1098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嘉簡字第1098號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邱子昱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
3年度偵字第5036號),本院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逕以
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
主 文
邱子昱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,累犯,處有期徒刑
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押如附表一、
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,均沒收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邱子昱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,於
民國113年4月26日19時許,在嘉義縣民雄鄉某公路,向名籍
不詳、綽號「野村燒肉」之成年男子,以新臺幣(下同)28
,000元之對價,購買愷他命8包、含4-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
啡包88包後持有之。嗣於同日20時50分許,邱子昱駕駛車牌
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因形跡可疑,在嘉義市西區四
維路與德安路之交岔路口,為警攔載,復經邱子昱出於自願
性同意,搜索扣押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。案經嘉
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
查起訴。
二、證據名稱:(一)被告邱子昱於偵查之自白;(二)證人楊
○儒於於偵查之陳述;(三)自願受搜索同意書、搜索扣押
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收據、照片;(四)正修科技大學
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
鑑驗書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、毒品純質淨重換
算表;(五)附表一、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。
三、核被告邱子昱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
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。
四、刑罰有加重、減輕,其理由敘述如下:
(一)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,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,五年以內
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,為累犯,加重本刑至二分
之一,刑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邱子昱前
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東交簡
字第15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,甫於109年12月9日徒刑
易科罰金執行完畢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
卷可查,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,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
案有期徒刑以上各罪,為累犯,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
解釋意旨,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,裁量加重最低本刑
。
(二)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,得減輕其刑。但有特
別規定者,依其規定,刑法第62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
出於自願性同意前,警察無確切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時,
即主動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察交付如附表一、
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而扣押在案,此有調查筆錄(113年4
月26日)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、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
目錄表、收據存卷可查,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,減輕其
刑。
(三)綜合上述,前揭加重(即累犯)、減輕(即自首)其刑事
由,依法先加後減之。
五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並審酌一切情狀,尤注意刑法第
57條各款事項(詳卷)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及諭知易科
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六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,刑法第38條
第1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扣押一、二如附表所示之晶體、咖
啡包(含包裝袋),分別檢出愷他命、4-甲基甲基卡西酮,
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
局鑑定書、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存卷可考,核屬第三級毒品
,連同與難以析離之包裝袋,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,均
宣告沒收之。
七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第454
條第1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,刑法第11條前段
、第47條第1項、第62條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38條第
1項,決如主文。
八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
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上訴(須附繕本)。
九、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
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粘柏富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連彩婷
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
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。
附表一
編號 檢品編號 檢品外觀 送驗數量 驗餘數量 檢出結果 純質淨重 1 B0000000(編號1) 晶體 1.8456公克(淨重) 1.7435公克(淨重)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愷他命檢驗前淨重數量22.4201公克,純度79.2%,純質淨重17.7567公克。 2 B0000000(編號2) 晶體 1.8055公克(淨重) 1.6538公克(淨重)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3 B0000000(編號3) 晶體 1.7649公克(淨重) 1.6805公克(淨重)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 B0000000(編號4) 晶體 3.8403公克(淨重) 3.7876公克(淨重)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5 B0000000(編號5) 晶體 3.8062公克(淨重) 3.719公克(淨重)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6 B0000000(編號6) 晶體 3.7892公克(淨重) 3.7401公克(淨重)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7 B0000000(編號7) 晶體 4.8069公克(淨重) 4.6722公克(淨重)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8 B0000000(編號8) 晶體 0.7615公克(淨重) 0.6838公克(淨重)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
附表二
證物編號 1至88 來文載示總毛重 244.54公克 包裝總重 73.04公克 總淨重 171.50公克 檢出成分 第三級毒品 4-甲基甲基卡西酮 純度 13% 推估純質淨重 22.29公克
113年度嘉簡字第1098號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邱子昱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
3年度偵字第5036號),本院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逕以
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
主 文
邱子昱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,累犯,處有期徒刑
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押如附表一、
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,均沒收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邱子昱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,於
民國113年4月26日19時許,在嘉義縣民雄鄉某公路,向名籍
不詳、綽號「野村燒肉」之成年男子,以新臺幣(下同)28
,000元之對價,購買愷他命8包、含4-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
啡包88包後持有之。嗣於同日20時50分許,邱子昱駕駛車牌
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因形跡可疑,在嘉義市西區四
維路與德安路之交岔路口,為警攔載,復經邱子昱出於自願
性同意,搜索扣押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。案經嘉
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
查起訴。
二、證據名稱:(一)被告邱子昱於偵查之自白;(二)證人楊
○儒於於偵查之陳述;(三)自願受搜索同意書、搜索扣押
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收據、照片;(四)正修科技大學
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
鑑驗書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、毒品純質淨重換
算表;(五)附表一、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。
三、核被告邱子昱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
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。
四、刑罰有加重、減輕,其理由敘述如下:
(一)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,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,五年以內
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,為累犯,加重本刑至二分
之一,刑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邱子昱前
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東交簡
字第15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,甫於109年12月9日徒刑
易科罰金執行完畢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
卷可查,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,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
案有期徒刑以上各罪,為累犯,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
解釋意旨,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,裁量加重最低本刑
。
(二)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,得減輕其刑。但有特
別規定者,依其規定,刑法第62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
出於自願性同意前,警察無確切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時,
即主動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察交付如附表一、
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而扣押在案,此有調查筆錄(113年4
月26日)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、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
目錄表、收據存卷可查,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,減輕其
刑。
(三)綜合上述,前揭加重(即累犯)、減輕(即自首)其刑事
由,依法先加後減之。
五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並審酌一切情狀,尤注意刑法第
57條各款事項(詳卷)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及諭知易科
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六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,刑法第38條
第1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扣押一、二如附表所示之晶體、咖
啡包(含包裝袋),分別檢出愷他命、4-甲基甲基卡西酮,
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
局鑑定書、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存卷可考,核屬第三級毒品
,連同與難以析離之包裝袋,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,均
宣告沒收之。
七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第454
條第1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,刑法第11條前段
、第47條第1項、第62條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38條第
1項,決如主文。
八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
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上訴(須附繕本)。
九、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提起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
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粘柏富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連彩婷
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
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。
附表一
編號 檢品編號 檢品外觀 送驗數量 驗餘數量 檢出結果 純質淨重 1 B0000000(編號1) 晶體 1.8456公克(淨重) 1.7435公克(淨重)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愷他命檢驗前淨重數量22.4201公克,純度79.2%,純質淨重17.7567公克。 2 B0000000(編號2) 晶體 1.8055公克(淨重) 1.6538公克(淨重)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3 B0000000(編號3) 晶體 1.7649公克(淨重) 1.6805公克(淨重)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 B0000000(編號4) 晶體 3.8403公克(淨重) 3.7876公克(淨重)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5 B0000000(編號5) 晶體 3.8062公克(淨重) 3.719公克(淨重)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6 B0000000(編號6) 晶體 3.7892公克(淨重) 3.7401公克(淨重)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7 B0000000(編號7) 晶體 4.8069公克(淨重) 4.6722公克(淨重)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8 B0000000(編號8) 晶體 0.7615公克(淨重) 0.6838公克(淨重)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
附表二
證物編號 1至88 來文載示總毛重 244.54公克 包裝總重 73.04公克 總淨重 171.50公克 檢出成分 第三級毒品 4-甲基甲基卡西酮 純度 13% 推估純質淨重 22.29公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