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朴交簡字第240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朴交簡字第240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宗熹


楊雅馨

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
度偵字第661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李宗熹犯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吊銷駕車過失傷害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楊雅馨犯過失傷害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
刑書犯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(詳附件),並
補充證據「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」。
二、論罪科刑:
(一)核告訴人即被告(下均稱被告)楊雅馨所為,係犯刑法第28
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。又被告李宗熹所考領之普通貨車駕
駛執照於本案案發時業經監理機關吊銷(時間為:民國107
年11月17日),有前列證據在卷可證,則其於聲請簡易判決
處刑書所示時、地,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,即屬汽車駕駛人
駕駛執照經吊銷仍駕駛自用小客車之行為。是核被告李宗熹
所為,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、刑法
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吊銷駕車因而犯過失
傷害罪。
(二)又被告李宗熹於107年被吊銷普通小貨車駕照後,於本案案
發時,卻仍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,並因過失發生本
案交通事故,致被告楊雅馨受有本案傷勢,其違規情節並非
輕微,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加
重其刑。  
(三)自首減輕之適用:本案案發後,經他人報警,處理人員前往
現場處理時,被告二人均在場,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,
有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
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(警卷第33-34頁),核與自首要件相
符,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。被告李宗熹就前述
加重部分,並依法先加後減之。
(四)爰審酌被告二人駕駛車輛本應謹慎小心,以維護其他共同用
路人之安全,竟未確實注意交通安全規則而過失發生本案車
禍,導致被告二人均受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犯罪事實一所示
傷害,且傷勢均非輕,實屬不該;兼衡被告二人本案各自過
失程度、態樣、情節、坦承犯行之態度、素行(見卷附臺灣
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)、雙方因金額無共識故未達成和
解等節(見朴交簡卷第23頁本院調解事件處理情形陳報表)
,暨被告二人各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、家庭經濟狀況(
見警卷第2、6頁)等一切情狀,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、二所
示之刑,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6  日
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沈芳伃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
繕本)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
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
為準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6  日
書記官 陳怡辰
附錄法條:
《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》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
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。

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》
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,依法應負刑
事責任者,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:
二、駕駛執照經吊銷、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。
【附件】: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6611號聲
請簡易判決處刑書。
 犯罪事實
一、李宗熹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7時58分許,駕駛執照經吊銷駕
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嘉35-1線道路,由南
往北方向行駛,途經嘉義縣鹿草鄉施家村嘉35-1線道路0.7
公里處時,應注意車輛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,左方車應暫
停讓右方車先行,而依當時情形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
疏未注意,行經無號誌肇事岔路口,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
,貿然行駛,適有楊雅馨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
車,沿嘉義縣鹿草鄉產業道路,由東往西方向駛來,亦疏未
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,應減速慢行,作隨時停車之準
備,閃避不及,2車發生擦撞,造成李宗熹受有外傷性腦出
血、左食指跟臉部與右耳撕裂傷經縫合等傷害,楊雅馨受有
頭部鈍傷、胸部、頸部及背部挫傷、胸部擦傷等傷害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:
(一)被告李宗熹及楊雅馨於警詢中之供述。
(二)告訴人李宗熹及楊雅馨於警詢中之指訴。
(三)診斷證明書、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、道路交通事故現
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(一)(二)、車輛及駕
駛詳細資料報表、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、交通部
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
書、照片、行車紀錄器光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