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3年度朴交簡字第299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朴交簡字第299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吳錦安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781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吳錦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
五毫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3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,有期徒刑
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。
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犯罪事實:吳錦安於民國113年5月10日上午10時許起至12時
許,在嘉義縣朴子市仁和社區幸福步道涼亭飲用啤酒後,明
知已達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,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
犯意,於同日下午1時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
型機車上路。於同日下午1時53分許,途經嘉義縣六腳鄉介
壽橋上自摔受傷,經送往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治療。於同日下
午2時55分許,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78毫克(MG/L
),因而查悉上情。
二、證據名稱:被告吳錦安於警詢、偵查中之自白、酒精測定紀
錄表、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、道
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、公路監理
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車籍及駕駛人資料、現場及被告傷勢照片
。
三、應適用之法條: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1
項,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
第42條第3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
應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朴子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李玫娜
附錄論罪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113年度朴交簡字第299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吳錦安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781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吳錦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
五毫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3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,有期徒刑
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。
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犯罪事實:吳錦安於民國113年5月10日上午10時許起至12時
許,在嘉義縣朴子市仁和社區幸福步道涼亭飲用啤酒後,明
知已達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,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
犯意,於同日下午1時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
型機車上路。於同日下午1時53分許,途經嘉義縣六腳鄉介
壽橋上自摔受傷,經送往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治療。於同日下
午2時55分許,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78毫克(MG/L
),因而查悉上情。
二、證據名稱:被告吳錦安於警詢、偵查中之自白、酒精測定紀
錄表、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、道
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、公路監理
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車籍及駕駛人資料、現場及被告傷勢照片
。
三、應適用之法條: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1
項,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
第42條第3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
應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朴子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李玫娜
附錄論罪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