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113年度附民字第206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206號
原 告 林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3樓
被 告 許柏宥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7號
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
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
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振杰
法 官 王榮賓
法 官 蘇珈漪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黃士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