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113年度附民字第244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243號
113年度附民字第244號
原 告 彭振福
羅吉書
被 告 黃宥憲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
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
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
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
法 官 鄭諺霓
法 官 陳盈螢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蕭佩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