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113年度附民字第252號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252號
原 告 田旻哲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OO○OO○
被 告 羅洺豪

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(113年度易字第543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,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,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543號判決
諭知無罪在案,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移送管轄法
院之民事庭,依上揭規定,原告之訴應予駁回。至原告假執
行之聲請,亦因失所附麗,併予駁回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4 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
應附繕本),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9  日
書記官 李承翰